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乙○○
100
上列
聲請人因其被
繼承人甲○○(民國26年7月1日,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96年6月2日死亡,聲請
限定繼承,
並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經
核無不合,本院依
法准對被
繼承人之
債權人
報明債權之
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
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