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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18年10月2日,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96年8月10日死亡,聲請限定繼 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經核無不合,本 院依法准對被繼承人債權報明債權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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