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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73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彰化縣彰化市○○里○ ○○路一百九十八巷四十九弄六號三樓)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聲明人報明其債權,如不 為報明,而又為聲明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明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 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聲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 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又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 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繼承人 依上揭規定呈報法院聲明為限定繼承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 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二項、第一千一百五 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定有明文。又 法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報明債權時,除申報利期間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 十一條至第五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此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四十二條則規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 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 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未依前項規定登 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因被繼承人乙○○○(女,民國 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最後住所:彰化縣彰化市○○里○○○路一百九十八巷四十 九弄六號三樓),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死亡,茲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等語。 三、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檢具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影本等文件,認本 件限定繼承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相符,首揭規定依公 示催告程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明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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