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成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楊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
聲請人「成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
為「成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