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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施豐村」之記載,應更正為「施豊 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主文及理由欄中,有關「施豊村」之記 載,因聲請人之誤,而誤載為「施豐村」,然並不影響裁定 之內容,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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