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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丙○○            1號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5年度執字第9144號強制執行事件,相 對人為本件之拍定人,竟將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水產養 殖設施請求於民國96年9月12日一併點交,如附表所示之 水產養殖設施為聲請人所有,不但未經查封,更拍賣公告 之債務人所有,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准 聲請人供擔保後,本院95年度執字第9144號強制執行事件, 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等語。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執行處通知、起訴狀 繕本為證,然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業經本 院以當事人不格為由,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 (本院96年度訴字第807號),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95 年度執字第9144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認尚無必要,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備  考 │ ├──┼────────┼──┼─────────┤ │ 1 │100公尺深水井 │1 │現值250,000元 │ ├──┼────────┼──┼─────────┤ │ 2 │65公尺深水井 │1 │現值150,000元 │ ├──┼────────┼──┼─────────┤ │ 3 │供水設施 │2 │現值100,000元 │ ├──┼────────┼──┼─────────┤ │ 4 │產卵間鐵皮屋 │1 │現值1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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