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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六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 幣玖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199號假扣押 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92,000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 押,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635號提存事件提存,再聲請本院 執行假扣押。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 金聲請裁定返還等語,並提出同意書為證。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 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為 證,並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意旨所述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 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准 許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魏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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