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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 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 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路○○○號,且原 告據以起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九條約定:「...合意以 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稽,是 兩造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應移轉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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