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
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
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路○○○號,且原
告據以起訴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第九條約定:「...合意以
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
上開契約書在卷
可稽,是
兩造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應移轉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