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八十萬五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八千八百十九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