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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財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執有案外人與被繼承人乙○○ 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1日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貳佰萬元 ,到期日95年09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被 繼承人乙○○於95年11月10日死亡,其第一、二、三順位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 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 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聲請人既為利害關係人, 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故依民法第1178條第 2項規定聲請裁 定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配偶丙○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債務 人處理遺產並清理債務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票、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中華民國96年03月23日 彰院賢家勇95年度繼字第1367號函等影本為證,然查:被繼 承人乙○○之另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已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民國96年03月30日以96年度財 管字第 4號民事裁定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配偶丙○(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 彰化縣○○鎮○○里○○路 ○號)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 管理人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 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 事件卷宗足考,本院既已選任丙○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 管理人,聲請人即無重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依首 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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