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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財管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關 係 人 林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金華(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住彰化縣鹿港鎮山崙里崙尾巷15號)為被繼承人甲○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於民國94年12月23日死亡,原住彰化縣鹿港鎮山崙里崙尾巷15 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 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 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 第1176條第6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12 月23日死亡,其第一、二順序及第三順序繼承人黃天寶均已 拋棄繼承,第三順序繼承人黃謝櫻實及第四順序繼承人已不 存在,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欠稅無法辦理移送執行事宜, 依法聲請選任嫻熟被繼承人甲○○財產之配偶林金華為被繼 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 稅局違章案件罰緩繳款書影本、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送 達證書、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本 院家事法庭95年01月27日彰院鳴家勇95繼字第72號通知影本 、本院95年02月09日彰院鳴家勇95繼字第 118號通知影本及 本院家事法庭95年02月27日彰院鳴家勇95繼字第 163號通知 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72、11 8、16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核無訛認聲請人之主張屬 實。 四、次查,林金華係被繼承人甲○○之配偶,00年00月00日生, 其與被繼承人甲○○關係密切,衡情對被繼承人甲○○之債 權債務關係應較他人清楚,且年紀又老邁,應堪勝任遺產 管理之務。綜上,認本件選任林金華為被繼承人甲○○之遺 產管理人應為當,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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