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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財管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甲○○前於民國八十 九年九月向聲請人借款五十萬元,債務人除償還本金十三 萬七千九百零一元,及繳息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外,其 餘不獲清償。查玆債務人業已死亡,據悉其所有順位之繼承 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依法請求裁 定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 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備查通知書 影本等為證,然查:被繼承人甲○○之另債權人彰化縣彰化 區漁會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財管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選任林玉 瑟(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路○段○○號)為被繼 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九十五年度財 管字第三○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足考,本院既已選任 林玉瑟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即無重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自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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