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五百零五萬二千零
六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四千五百二
十八元,原告於調解程序前已繳納五千元,尚須補繳十三萬九千
五百二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十三萬九千五百二十八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