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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五百零五萬二千零 六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四千五百二 十八元,原告於調解程序前已繳納五千元,尚須補繳十三萬九千 五百二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十三萬九千五百二十八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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