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復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街○○○號,
有原告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可稽,復依原告
起訴狀載明被告
另有住所在台中縣豐原市○○○路○○○號,是依
首揭法條之
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合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