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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應徵裁 判費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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