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應徵
裁
判費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
抗告,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