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
上訴人因撤銷
質權設定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
繕本
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68,480元,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逾期不補,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抗告。
書記官 魏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