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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06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金元達金屬股份│台灣銀行鹿港分│96年8月5日 │972,360元 │AN0000000 │ │ │ │有限公司何楊鑾│行 │ │ │ │ │ ├──┼───────┼───────┼───────┼────────┼────────┼──┤ │002 │金元達金屬股份│台灣銀行鹿港分│96年7月5日 │74,000元 │AN0000000 │ │ │ │有限公司何楊鑾│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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