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號6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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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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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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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士地銀行彰│台灣士地銀行彰│94年7月13日 │278,000元 │PQ751546 │ │
│ │化分行 │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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