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台灣月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山田雅之
被 告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雲柔(即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03月12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台灣月
島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月島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就原告公司之名稱有記載錯誤之情形,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