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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台灣月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雅之 被   告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雲柔(即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03月12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台灣月 島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月島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就原告公司之名稱有記載錯誤之情形,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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