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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雄輝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蘇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旗帆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 萬8,401 元,應   繳裁判費4 萬6,0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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