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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8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   告 健生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秀 原   告 健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健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   告 黃日環       粘維竑       洪志強       升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明玉 被   告 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黃世揚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世揚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之主張與聲明:被告黃日環係被告升旺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及被告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旺公司及吉燿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洪志強係升旺公司之廠長,被告粘維 竑(任職期間自民國93年8月間起至97月2月某日止)、被告 黃世揚(任職期間自92年起至98年6月間某日止)則分別受 雇於被告升旺公司擔任司機,以上、下午輪班方式,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往返載運升旺公司代工製造之塑膠零 件製品。被告升旺公司與原告健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健生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健光公司及健生公司)為協力 廠商關係,即健光公司及健生公司設計國內汽車廠(如福特 、馬自達及中華汽車)或機車廠(如台鈴機車)後視鏡模具 或尾燈零件後,交由被告升旺公司製造後視鏡之塑膠成型零 件(如後視鏡鏡座、基座或外殼及尾燈燈殼開模),代工完 成後再由前揭升旺公司司機駕駛大貨車將塑膠成型零件裝籃 運送至健光公司或健生公司交貨。被告黃日環、洪志強、 粘維竑、黃世揚與健光公司、健生公司所屬之不詳員工,自 94年5、6月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明知自健生公司或健光公司載運物品出廠均需有放行條或退 貨單,竟利用被告粘維竑及黃世揚將所代工之後視鏡塑膠成 型零件,以上開大貨車裝籃運送至原告健生公司或健光公司 交貨,並將前次送貨所留空籃取回之機會,先後多次由原告 健光公司或健生公司所屬之不詳員工,將健光公司或健生公 司組裝完成後數量甚多之後視鏡成品及汽、機車尾燈組合, 或以包裝後塞入大貨車車斗內部,或以夾雜在被告升旺公司 所製造因尺寸不合而遭原告健生公司或健光公司退貨之塑膠 零件空籃內之方式,由司機即被告粘維竑及黃世揚挾帶出原 告健光公司或健生公司,從而竊取健光公司及健生公司所生 產之後視鏡成品,於返回被告升旺公司後,交由洪志強處理 。於97年12月15日經警持搜索票查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1329號、98年度偵字第485號 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易字第1181號判決被告 黃日環、洪志強、粘維竑、黃世揚罪刑,經被告不服上訴臺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亦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8 4、185條、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健生公司、健光公司各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添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黃日環、粘維竑、洪志強、升旺公司、吉燿公司均聲 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假執行,抗辯稱:等否認有共同竊盜原告產品之行 為,為警查扣之物品代工的試作品、不良品或瑕疵品等 報廢品,亦無再行販售之行為。刑事第二審亦無認定被告 有竊取後再行販售或不法得利之犯罪事實。此外,損害賠 償範圍應由原告來舉證,如刑事第二審判決附表一、二、 三所查扣的扣押物,原告得依法請求返還,並無損失可言 ,況從刑事第二審判決也看不出原告究竟損害額為多少。 被告均否認有原告所稱之不法侵權行為退步言之倘若 本院認為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如原告起訴狀所述,既有原 告不詳員工涉案來幫忙竊盜,被告亦抗辯原告係與有過失 ,請求依過失比例負擔賠償等語。 (二)被告黃世揚則曾到庭陳稱,其於刑事審判中已坦認犯行, 並希望能和原告達成和解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1、被告黃日環係被告升旺公司及被告吉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被告洪志強係升旺公司之廠長,被告粘維竑(任職期間自民 國93年8月間起至97月間某日止)、被告黃世揚(任職期間 自92年起至98年6月間某日止)則分別受雇於被告升旺公司 擔任司機,以上、下午輪班方式,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大 貨車往返載運升旺公司代工製造之塑膠零件製品。 2、被告升旺公司與原告健光公司、健生公司為協力廠商關係, 即健光公司及健生公司設計國內汽車廠(如福特、馬自達及 中華汽車)或機車廠(如台鈴機車)後視鏡模具或尾燈零件 後,交由被告升旺公司製造後視鏡之塑膠成型零件(如後視 鏡鏡座、基座或外殼及尾燈燈殼開模),代工完成後再由被 告升旺公司司機駕駛大貨車將塑膠成型零件裝籃運送至健光 公司或健生公司交貨。 3、97年12月15日下午5時30分許,警方持搜索票搜索被告升旺 公司位於彰化縣○○鄉○○村○○街○○○號之倉庫,當場查 扣原告健生公司及健光公司所有如附表1、2所示之物。嗣經 偵查結果,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 第11329號及98年度偵字第485號案件起訴被告涉犯竊盜罪, 歷本院刑事庭98年度易字第1181號判決及經上訴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62號判決結果,已認定被告犯 共同竊盜罪,且各處刑確定。 五、得心證之理由: 1、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亦調取前述刑事案卷核屬相符,自可 信為真正。 2、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損害部分,被告抗辯如上。經查,如附 表1、2為警查獲之物均已由原告人員莊勝發、李清陽領回, 有渠二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於刑事案卷,本院亦影印 附卷可稽,此部分殆已無損。此外,原告所稱失竊物品眾多 ,被告有轉售,原告受有損失部分,刑事案卷未得據認定, 原告亦未提出積極可信之證據供本院參佐,本院亦無得採 取。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損失,尚屬乏據證明,未 足採取。 綜上,原告請求被告應各賠償原告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係無 理由,本院應予駁回。 六、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無所附驪,本院併予 駁回。 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附表1】: ┌──┬─────────┬─────┐ │編號│名稱 │數量(支)│ ├──┼─────────┼─────┤ │ 1 │JT-41 機種後視鏡 │ 3 │ ├──┼─────────┼─────┤ │ 2 │DZL(A016) │ 4 │ │ │機種後視鏡 │ │ ├──┼─────────┼─────┤ │ 3 │A028機種後視鏡 │ 6 │ ├──┼─────────┼─────┤ │ 4 │M010機種 │ 28 │ │ │機車後視鏡 │ │ ├──┼─────────┼─────┤ │ 5 │423機種後視鏡 │ 5 │ ├──┼─────────┼─────┤ │ 6 │022機種後視鏡 │ 2 │ ├──┼─────────┼─────┤ │ 7 │438機種後視鏡 │ 2 │ ├──┼─────────┼─────┤ │ 8 │432機種尾燈整組 │ 7 │ ├──┼─────────┼─────┤ │ 9 │436機種後視鏡 │ 4 │ ├──┼─────────┼─────┤ │ 10 │218機種尾燈LED組合│ 33 │ ├──┼─────────┼─────┤ │ 11 │021機種後視鏡 │ 2 │ ├──┼─────────┼─────┤ │ 12 │P01機種後視鏡 │ 2 │ ├──┼─────────┼─────┤ │ 13 │D01機種後視鏡 │ 11 │ ├──┼─────────┼─────┤ │ 14 │E02機種後視鏡 │ 11 │ ├──┼─────────┼─────┤ │ 15 │433機種尾燈整組 │ 2 │ └──┴─────────┴─────┘ 【附表2】: ┌──┬─────────┬─────┐ │編號│名稱 │數量(支)│ ├──┼─────────┼─────┤ │ 1 │076機種後視鏡 │ 5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