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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張秀育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被   告 李維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旺群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被   告 昱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芳志 被   告 許文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黃世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李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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