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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茂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瑞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 被   告 潘清坪       潘清寅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潘清儀 被   告 潘素雅       潘清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素卿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潘麗娟 被   告 潘賜釗       蘇詠智             樓       李金燦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陸恒寧 訴訟代理人 卓翠雲 複代理人  賴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4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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