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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世州 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林克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171,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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