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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克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世州、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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