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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字第2 號上 訴 人 嘉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永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弘開發設計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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