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更字第2
號
上 訴 人 嘉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張永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弘開發設計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
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