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0 年度彰簡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95號 原   告 新曜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雪青 訴訟代理人 施仁隆 被   告 伊瑪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堯 訴訟代理人 江東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依兩造不爭執之機械採購合約書第10條約定「如有爭訟, 買賣雙方同意由台中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 院管轄。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