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95號
原 告 新曜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雪青
訴訟代理人 施仁隆
被 告 伊瑪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堯
訴訟代理人 江東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依
兩造不爭執之機械採購合約書第10條約定「如有爭訟,
買賣雙方同意由台中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
院管轄。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