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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0 年度彰簡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362號 原   告 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木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蔡清泉發支付命令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55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2,23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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