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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0 年度彰簡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362號 原   告 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木河 被   告 蔡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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