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362號
原 告 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木河
被 告 蔡清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