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70號
法定
代理人 施承鋒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展名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