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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0 年度彰簡調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合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啟明 相 對 人 常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有起訴狀可稽,且經本院 向相對人查明。至於聲請人主張兩造約定相對人應寄送還款 支票予聲請人乙情,僅係工程款之給付方式,並不能認為聲 請人公司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故聲請人主張本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云云,尚無可採。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政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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