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彰簡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合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啟明
相 對 人 常文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
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有
起訴狀可稽,且經本院
向相對人查明。至於
聲請人主張
兩造約定相對人應寄送還款
支票予聲請人乙情,僅係工程款之給付方式,並不能認為聲
請人公司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故聲請人主張本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云云,
尚無可採。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政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