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正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永全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整。
本件聲請調解金額為1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整應徵
收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本裁定不得
異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