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NGUYEN VAN HAI(譯名:阮文海)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敦義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
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