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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1 年度彰勞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NGUYEN VAN HAI(譯名:阮文海)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義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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