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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1 年度彰簡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李照麒             弄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力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 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97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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