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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1 年度彰簡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健億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照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5,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鎮○○路○段 ○○○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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