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健億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彩燕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照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5,25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鎮○○路○段
○○○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