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惠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鎮○○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