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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1 年度彰簡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鎮○○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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