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67號
原 告 嘉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明禎
被 告 天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林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01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原告
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