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1 年度彰簡字第 3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簡字第386號 原   告 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賢 訴訟代理人 張智浩 被   告 張郁欣 訴訟代理人 洪㨗孟 被   告 王祥俊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彰簡字第3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1,625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5,32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及鑑定 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其中新台幣2,128元,其 餘新台幣3,192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乙○○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24日11日時30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行經國道三號197公里800 公尺之處, 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汽車 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 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之規定,被告乙○○因為未保持 安全間距,導致撞上前方事故等待之原告所有由丙○○駕駛 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 致使系爭 爭車輛被撞後再往前推撞其前方亦靜止等待訴外人高銓躍所 有3C-9319之車輛, 後來被告王俊祥亦於上揭時、地,駕駛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亦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條第1項之規定未係持安全間距, 導致撞上前方已發生事 故被告乙○○之車輛5L-9577號自用小貨車, 導致又再次推 撞上前方事故之原告所有由丙○○駕駛之系爭汽車,致使系 爭汽車又被再次推撞往前碰撞訴外人高銓躍所有車號00-000 0號之車輛,導致系爭汽車受有損害, 本案業經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七警察隊處理在案,且依臺灣省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肇責歸屬於被告二人,系爭汽車經 交由仲陽汽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廠估價修理,工資費用 新台幣(下同)76,148元及零件費用138,852元, 共計215, 000元,此有估價單及發票影本可證。 ㈡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汽車、機車或 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此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 被 告等依前揭規定應負賠償責任,因被告等拒不給付,爰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原告因系爭汽車毀損 所受之損害。 並聲明: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215,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⑶願供擔保 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甲○○部分: 車禍當時係被告乙○○先撞到前車二下,就系爭汽車受損部 分應係前車先追撞,伊確實有追撞到被告乙○○之車輛,對 於鑑定意見第三階段,伊雖有肇事因素,惟對原告所受損害 並不須負過失責任,因伊在第三階段追撞前車即被告乙○○ 的車輛之前,原告的車輛就有跟被告乙○○車輛就已經先發 生事故了。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伊並無過失責任,且系爭汽車 修理費用之零件部分應予以折舊。並聲明:⑴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乙○○部分: 肇事鑑定當時並未傳喚伊到場說明,當初製作筆錄時伊是說 推撞,不是追撞,伊並無任何過失,對於肇事鑑定結果請求 再送覆議。第二階段原告前車所受損部分,不應由被告賠償 ,因為原告車輛在受伊推撞之前就已經追撞了前車,即該部 分損害應由原告自行負責,且系爭汽車修理費用之零件部分 應予以折舊。並聲明:⑴請求駁回原告之訴。⑵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 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 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 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 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之2前段、 第196條分別定有明 文。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研判表、估價單、發票、維修相 片、行車紀錄器光碟等件為證,惟被告等否認對於本件道路 交通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並分別以前揭言詞置辯。按汽車 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 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後兩車間應 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高速 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經送臺灣省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肇事因素後,該委員會綜合訴外人王俊評、高詮躍、被告甲 ○○、乙○○及系爭汽車之駕駛人丙○○等各於警訊時陳述 之肇事經過,暨系爭汽車上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當時前方 之訴外人王俊評自小貨車先追撞前方車後,丙○○所駕駛系 爭汽車被後方追撞二次)及各車受損情形(訴外人王俊評所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車頭受損; 訴外人高 詮躍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尾受損; 被 告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車頭、 車 尾排氣管受損; 被告乙○○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貨車前車頭、後車尾受損;丙○○所駕駛系爭汽車之前車 頭、後車尾受損)等情事,認定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經過係 訴外人王俊評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貨車於上述時間 ,沿國三道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肇事地,追撞前 方訴外人高詮躍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後車 尾肇事; 後方沿內車道行駛被告乙○○所駕駛之5L-9577號 自小客貨車也煞車不及,追撞前方原告所有由丙○○所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即系爭汽車)後方, 致丙 ○○所駕駛系爭汽車往前推撞訴外人王俊評所駕駛車輛,訴 外人王俊評所駕駛車輛再往前推撞訴外人高詮躍所駕駛車輛 之後方;再後方在內側車道行駛被告甲○○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也煞車不及追撞前方已先肇事之被 告乙○○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後方, 致被 告乙○○所駕駛車輛推撞前方丙○○所駕駛系爭汽車,丙○ ○所駕駛系爭汽車往前推撞訴外人王俊評所駕駛車輛,訴外 人王俊評所駕駛車輛再往前推撞訴外人高詮躍所駕駛車輛後 方肇事,並就『㈠王俊評駕車沿國一道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 向行駛,至肇事地,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前方之高 詮躍車後車尾後,再遭後方之丙○○車推撞後車尾肇事。㈡ 高銓躍駕車沿國一道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肇事地 ,因塞車減速時,遭後方之王俊評車追撞後車尾肇事。㈢甲 ○○駕車沿國一道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肇事地, 因末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前方已先肇事之乙○○車後車 尾肇事。㈣乙○○駕車沿國一道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至肇事地,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前方丙○○車後 方,之後再被後方之甲○○車追撞,致往前推撞丙○○車肇 事。㈤丙○○駕車沿國一道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 肇事地,先遭後方之乙○○車追撞後,再被乙○○車推撞肇 事。』等各個駕駛行為鑑定,其鑑定結果係:『第一段:⒈ 王俊評駕駛自用小貨車,未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前 車,為肇事原因。⒉高詮躍駕駛自用小客車,隨前方車輛煞 車被後方車追撞,無肇事因素。第二段:⒈乙○○駕駛自小 客貨車,未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前車,為肇事原因 。⒉丙○○駕駛自用小客車,隨前方車輛煞車被後方車追撞 ,無肇事因素。⒊王俊評駕駛自用小貨車,肇事後被後方車 推撞,無肇事因素。⒋高詮躍駕駛自用小客車,肇事後被後 方車推撞,無肇事因素。第三段:⒈甲○○駕駛自用小客車 ,未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前車,為肇事原因。⒉乙 ○○駕駛自小客貨車,肇事後被後方車追撞致推撞前車,無 肇事因素。⒊丙○○駕駛自用小客車,被後方車追撞致推撞 前車,無肇事因素。⒋王俊評駕駛自用小貨車,肇事後被後 方車推撞,無肇事因素。⒌高詮躍駕使自用小客車,肇事後 被後方車推撞,無肇事因素。』,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101年9月12日國道警七交字第00000000 00號函覆本院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等資 料, 及臺灣省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1年11月 20日彰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 ,本院認該委員會所為鑑定已甚詳實明確,其鑑定結果足堪 憑採,被告乙○○請求再送覆議,本院認無送覆議之必要, 而本件由丙○○所駕駛系爭汽車與被告等所駕駛車輛間之肇 事即屬上揭第二段、第三段部分,各該部分之肇事皆係因被 告二人未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所導致,駕駛系爭汽車之 丙○○並無肇事因素,被告等未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 行為,均為肇事因素,原告所有系爭汽車因被告等該肇事因 素而受損,其間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等自屬均有過失 ,被告等抗辯渠等均無過失,委無足採,而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是原告依上揭法條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損害, 即非無據。 ㈢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依民法第196條規定, 應向被害 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滅少之價額,並非賠償修理其物所實際 支出之修理費。故物被不法毀損後,僅須其物之價額減少, 即須賠償其所減少之價額。至其物有無修理?及其修理費有 無實際支出?在所不問。此為民法第213條第1項所謂之法律 另有規定,自應適用該另有之規定辦理(最高法院72年度台 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決參照)。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依 民法第196條規定, 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滅少之價 額,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系爭汽車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 件,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原告就系爭汽車請求損 害賠償部分,其中零件費用為138,852元, 而系爭汽車之原 發照日期為97年11月14日,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汽車行車執照 影本乙紙可佐,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則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 以月計。準此,系爭汽車至被毀損之日101年1月24日,共計 3年3月(不滿1月以1月計),扣除折舊後原告所得請求之零 件修理費為5,477元【計算式:138,852元×(1-0.369)× (1-0.369)×(1-0.369)×(1-0.369×3/12)=5,47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工資費用76,148元部分,並不 發生折舊問題,因此,系爭車輛之合理修復費用為81,625元 【計算式:5,477元+76,148元=81,625元】。 從而,原告 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81,6 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即101年6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經核其敗訴部分之請求,既為無理由,其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