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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1 年度彰簡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張郁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62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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