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張郁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625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