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張郁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
年1月3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