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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1 年度彰簡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45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千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美剪刀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黃炯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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