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45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黃千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美剪刀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黃炯墩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0,00
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