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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1 年度彰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41號 原   告 黃永隆 原   告 黃美鈴 原   告 黃美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核定為新 臺幣肆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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