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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1 年度彰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46號 原   告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窓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英(Nguyen Van An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 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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