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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1 年度彰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73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順丞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   金貳仟柒佰壹拾元玖角貳分, 依民國101年7月4日起訴時臺   灣銀行牌告匯率為計算,係兌換為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捌拾   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佰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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