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76號
原 告 懷恩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騏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政達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