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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2 年度彰勞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蕭淑芳 訴訟代理人 柯崇慶 被   告 鉅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錫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8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元, 惟本 院審酌兩造爭執之事實,涉及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諸多權利 義務項目,事件繁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且原告 嗣後擴張請求被告給付260,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0 ,000元,爰依上揭規定職權裁定本件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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