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彰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蕭淑芳
訴訟
代理人 柯崇慶
被 告 鉅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錫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
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8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元,
惟本
院審酌
兩造爭執之事實,涉及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諸多權利
義務項目,事件繁雜,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且原告
嗣後擴張請求被告給付260,000元,其
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0
,000元,
爰依
上揭規定職權裁定本件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