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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2 年度彰勞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蕭淑芳 訴訟代理人 柯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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