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彰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蕭淑芳
訴訟
代理人 柯崇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
上開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