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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2 年度彰小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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