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合鑫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澤涼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鏗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5日上午10時10分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