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13號
原 告 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武忠
被 告 懋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向訴外人建華國際有限公司(簡稱建華
公司)請求給付貨款時,建華公司交付由被告所簽發、
發票
日民國101年9月25日、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票號
HIA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120萬元、經訴外人鄭
金池
背書之支票1張予原告支付部分貨款,
惟原告於101年9
月25日為付款提示,但因存款不足遭
退票,爰依票據之
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等情。
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獲准
核發
支付命令送達時,具狀聲明
異議略以:該項
債權債務尚
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
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
告僅以書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並未具體載明
抗辯
事由,故原告之
上開主張,應
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
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