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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2 年度彰簡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13號 原   告 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武忠 被   告 懋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向訴外人建華國際有限公司(簡稱建華 公司)請求給付貨款時,建華公司交付由被告所簽發、發票 日民國101年9月25日、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票號 HIA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120萬元、經訴外人鄭 金池背書之支票1張予原告支付部分貨款,原告於101年9 月25日為付款提示,但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獲准 核發支付命令送達時,具狀聲明異議略以:該項債權債務尚 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 告僅以書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載明抗辯 事由,故原告之上開主張,應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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